問題詳情

3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其中但書部分,如以法之適用範圍為其標準區分,應屬於何種法?
(A) 原則法
(B) 例外法
(C) 否定法
(D) 不適用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6139
統計:A(571),B(9354),C(40),D(1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168條、拋棄繼承 & 遺囑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用户評論

果果兒】評論

我國法條立法方式,前半段是「原則規定」,後半段如果有「但……」(俗稱但書)就是「例外規定」,不是每一條法條都會有例外規定。

張玨】評論

那跟不適用法有什麼差別嗎

冠逸】評論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其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六條即為第七條的原則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前段規定即為但書規定的原則法。(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此同樣可能出現在同一法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出現在同一條文中,例如民法第七條即為第六條的例外法,又如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即為前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