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甲、乙、丙、丁共同繼承其父之A 地,相約至地政機關,將該地登記為每人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問甲、乙、丙、丁對A 地為:
(A)公同共有
(B)區分所有
(C)分別共有
(D)準共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576
統計:A(583),B(163),C(1194),D(22),E(0)

用户評論

妞妞】評論

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就是指大廈中每ㄧ個戶之所有權,例如XX路23號1樓、2樓等均為一區分所有)民法物權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區分所有」三種;其中「共有」的常態就是「分別共有」,除非有共同關係,才會被歸類為「公同共有」至於「共同關係」種類如<遺產、<信託、<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常見的如<合資購買廠房、<埋藏物的發現、因<附合事實或<混同事實的發生而形成「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及...

黃品叡】評論

"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之比例------分別共有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817 條 (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387號民事判例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因此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對於共有物之全部行使權利。至於共有物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實際上劃定範圍使用共有物者,乃屬一種分管性質,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