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宗哲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用戶】黃小慈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專科學校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第 9 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聘任;直轄市立專科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聘任;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後,報請教育部備查。校長不得兼任校外專職;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