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怡雯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為鼓勵保險業創新,提供創新保險商品或服務,以提升競爭力及金融 消費者權益,並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保險業 申請業務試辦,有一致性之管理規範,特訂本要點。2二、保險業得申請試辦之業務項目(下稱試辦業務):(一)試辦業務須為保險業依現行法令所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範圍,即為保 險業已獲核准業務項目之擴展,或在法令所定業務項目列有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二)試辦業務之交易及經營模式,係其他保險業尚未申請試辦,或其他 保險業已申請試辦但尚未正式開辦者。(三)試辦業務,於未觸及法令禁止事項時,得與「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 實驗條例」同意辦理之實驗項目相同;即金融業務經本會同意進入 創新實驗者,如未涉及法令禁止事項,其他保險業仍可就相同業務 申請試辦。(四)業務項目涉及法令禁止者,不得申請試辦,而應依「金融科技發展 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由創新實驗於經本會會商其 他機關同意後得排除相關法令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