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聲請人被檢舉性侵害學員,雖調查結果並無此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然認定其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故不予續聘;聲請人不服,經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認系爭規定侵害其工作權,聲請釋憲。本號解釋涉及教師法規定若教師有損師道就不得聘任為教師是否違憲之爭議。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有關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部分,未讓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的老師有機會再任教職,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應屬違憲,主管機關應於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完成修正,否則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