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Tzu Chua】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於102年07月12日進行修正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
【何宜達】評論
(D)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應修改為(D)學校應於在學的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前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敘述中,何者較為錯誤? (A)個別教育計畫指的是身心障礙學生的整體教學與服務計畫。(B)為了顧及身心障礙學生的心理層面,不得要求其參與以及邀請非校內相關專業人員參與。(C)內容須包括學年教育目標以及學期教育目標和評量方式、日期以及標準等。(D)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修改成為下列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敘述中,何者較為錯誤? (A)個別教育計畫指的是身心障礙學生的整體教學與服務計畫。(B)為了顧及身心障礙學生的心理層面,不得要求其參與以及邀請非校內相關專業人員參與。(C)內容須包括學年教育目標以及學期教育目標和評量方式、日期以及標準等。(D)學校應於在學的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前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