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 Kyou Chi】評論
這有法條根據嘛?
【筱君】評論
【所得稅法第66-1條.第二項】左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三、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凡】評論
107年起廢除兩稅合一,無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