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司法院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指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臺灣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 9 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請說明其審理案件之範圍及類型,並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之條文說明設置之目的。(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7819
統計:A(190),B(27),C(37),D(19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標的、再審、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04 條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第 205 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06 條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04條 (分別辯論)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10條 (再開辯論)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11條 (再開辯論)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