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針對任何訴訟案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B)當事人對於是否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發生爭執時,得請求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
(C)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當事人仍得合意定管轄法院
(D)小額案件之當事人若兩造皆為商人時,得於契約中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5458
統計:A(66),B(139),C(66),D(13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專屬管轄、支付命令、合意管轄

用户評論

Wei-Chieh Lin】評論

§24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以文書證之,只要提出書證已足,毋須人證。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8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