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下列何者錯誤?
(A)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 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而違憲
(B)相關機關應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C)相關機關未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完成修法者,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失效,原住民與非 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無須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D)原住民之文化權利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之一環,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其身分原 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該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 22 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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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阿華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因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第7條保障種族平等之意旨,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