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第一O九條 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一、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 二、為本公約的目的,「未經許可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但遇難呼號的播送除外。 三、對於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均可向下列國家的法院起訴: (a)船旗國; (b)設施登記國; (c)廣播人所屬國; (d)可以收到這種廣播的任何國家;或 (e)得到許可的無線電通信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 四、在公海上按照第三款有管轄權的國家,可依照第一一O條逮捕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或船舶,並扣押廣播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