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所稱洗錢之行為,請問下列何者情形不屬於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
(A)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B)不動產經紀業不知所受委託物件為客戶犯罪所得,而收受之
(C)知悉收受之財物為他人特定犯罪所得,為取得交易之獲利,仍收受該特定犯罪所得
(D)專業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收受之財物為客戶特定犯罪所得,仍收受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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