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河馬】評論
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
【米花】評論
1. 甲並無義務去救乙,但他去救了→無因管理2. 乙的義務:在適法的無因管理,管理人(甲)因管理事務(救乙)受到損害(項鍊不見),可請求本人(乙)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