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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二)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1.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交.....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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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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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1﹞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 1.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交易(含國內匯款)或一定數量以上儲值卡交易時。多筆顯有關聯之交易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時,亦同。 2.辦理新臺幣三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跨境匯款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