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Juun Fang】評論
比較另一法條若為善意則為五年 第 768- 1 條(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林佳霖】評論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