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君】評論
A是80歲C是推定為死亡D是未受死亡宣告前
【大鳳梨】評論
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僅屬立法之便宜措施謂「非訟事件」。參照: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928
【阿阿】評論
有修法了哦~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10 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fofx】評論
(A)失蹤滿3年後得為死亡之宣告者,為70歲以上的人 -8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