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設址於桃園市之化粧品業者,如欲申請化粧品廣告,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A)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B) 桃園市政府
(C)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 A.B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簡單0.840954
統計:A(124),B(194),C(2),D(0),E(1692)

用户評論

謝萊意】評論

之後都不用申請了~~大法官於106年1月6日做成釋字第744號解釋,認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與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化妝品廣告須經事前審查才能登載或宣播,是侵犯人民之言論自由的違憲法律。化妝品廣告之功能在誘引消費者購買產品,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對這種化妝品廣告的事前審查,難認為是在防止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之危害。因此,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與同法第30條第1項,因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自公布時起立即失效。參考資料:http://www.pshuang.cc/2017/01/blog-post.html

張凱越】評論

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但化妝品之後都不用申請!!!!因侵犯言論自由但藥物廣告仍需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ann】評論

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所謂的六都)化妝品之後都不用申請(因侵犯言論自由)但藥物廣告仍需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林逸儒】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58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全文32條;除第6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2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4月10日【公布日期】民國107年5月2日第三章  廣告及流通管理第10條(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及傳播業者應保存及提供委託刊播者之資料)【相關罰則】第一項或第四項、第二項~§20;第三項~§21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