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5 .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
書單:罰緩與罰金之區別、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Chung You-Che】評論

供參 小額訴訟事件最多二審(民事訴訟法 §436-30) 而小額訴.....看完整詳解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四 章 小額訴訟程序第 436-8 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Vita Fan】評論

針對金額的部分真的很容易搞混10 萬   根據民訴436-8第一款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 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50萬    根據民訴436-8第二款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50萬  根據民訴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

許霸】評論

最少10萬最高到150萬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第 四 章 小額訴訟程序第 436-8 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