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下列何種情形,不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B)曾為不起訴處分者
(C)被告死亡者
(D)刑法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225
統計:A(227),B(244),C(332),D(11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阻卻違法、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用户評論

王雅慧】評論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Lina Rain L】評論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南霸天】評論

免訴判決和諭知無罪,差在哪裡?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免訴判決--欠缺形式訴訟條件和  諭知無罪,---欠缺實體訴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