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205 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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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目前我手上拿到的題庫已隨修法修正,答案應改為(C) 以下出處:《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庫》民96,揚華嚴,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P1-139 條文:民訴205 92年修正理由認為: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訴訟標的如布相牽連,則無合併辯論之實益。爰修正第一項,以明定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為限,方得命令合併辯論。 2.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已限於其訴訟標的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者,方得合併辯論。既為合併辯論,「縱當事人兩造有所不同」,如法院認有必要時,應許合併裁判,以防裁判之抵觸,爰刪除第二項「其當事人兩造相同」等字,以利通用。 本題中,既然法院已經命令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原則上其訴訟標的應具有相牽連獲得以一訴主張之情形,故關於該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基於訴訟經濟與防止裁判矛盾,自得由法院決定是否合併裁判之。因此,本題若採九十二年新修正之理由,應選選項(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Aimee Kung】評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