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分別提起而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法院是否得合併裁判?
(A)當事人兩造相同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B)有牽連關係者,法院得合併裁判
(C)是否合併裁判,由法院自由裁量
(D)不得合併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29683
統計:A(291),B(581),C(572),D(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學學派、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205 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Aimee Kung】評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