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205 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Aimee Kung】評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