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 Chen】評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陽光】評論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Tina Chang】評論
(C)是一小時喔!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B56天的產假包含例假日C可減少一小時及調整上下班時間D每日兩次、每次3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