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得處理「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職權踐行證據調查。而依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倘法院認定其係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設公訴事實認定被告甲殺害其父乙身亡等情,係依證人丙之結證(供述證據),以及棄屍現場遺留而被雨水沖刷後之小刀乙把為其證據方法。被告甲自始否認犯罪並請求質問丙。丙到庭證稱伊所為供述均得自友人丁之供述云云。本件準備程序中就該項供述證據與扣案小刀(物證),應如何踐行調查?決定證據能力之有無,應由法院(合議庭)決之,或受命法官逕行決之?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3375
統計:A(122),B(36),C(35),D(20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彼得聖吉(Peter Senge)-第五項修練、彼得聖吉-學習型組織【我心願學系】+第六項修練、國內學者對學習型組織所下的定義

用户評論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五項修練為:系統思維、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願景與團隊學習

【用戶】流川楓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聖吉(P. Senge)提出了五項修練→ 我心願學系自我超越  改善心智模式 建立共同願景 團隊學習 系統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