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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相關法條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臨時開庭)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內容】8 法院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應由何人負責就該法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A)審判長(B)庭長(C)院長(D)書記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