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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8 中華民國88 年7 月,司法院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的共識,到西元2010 年時僅存的唯一終審機關為: (A)司法院 (B)最高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改成為8 中華民國88 年7 月,司法院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的共識,到西元2010 年時僅存的唯一終審機關為:(一律給分) (A)司法院 (B)最高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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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國目前終審審判機關之現況與檢討 1.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3.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共同組成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之主要部分,分別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三種法律規範之。 4.因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審判機關,為我國目前終審審判機關。 5.然而,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0號解釋之意旨,司法院應調整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未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改革,必須朝向將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使其成為我國唯一終審審判機關,從而司法院設立各審判庭,直接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之終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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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8 中華民國88 年7 月,司法院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的共識,到西元2010 年時僅存的唯一終審機關為: (A)司法院 (B)最高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改成為8 中華民國88 年7 月,司法院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達成「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的共識,到西元2010 年時僅存的唯一終審機關為:(一律給分) (A)司法院 (B)最高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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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國目前終審審判機關之現況與檢討 1.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3.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共同組成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之主要部分,分別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三種法律規範之。 4.因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審判機關,為我國目前終審審判機關。 5.然而,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0號解釋之意旨,司法院應調整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未來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改革,必須朝向將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使其成為我國唯一終審審判機關,從而司法院設立各審判庭,直接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之終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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