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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3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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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I.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