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