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九十二年公布之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
(A)初聘與續聘
(B)初聘與長期聘任
(C)初聘、續聘與長期聘任
(D)初聘、續聘與終身聘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538
統計:A(348),B(119),C(6642),D(1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教師年終及考績辦法

用户評論

【用戶】宋健誌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十一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第 十三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