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3日
(D)7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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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移民法第 38-6 條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