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
(A)6個月
(B)9個月
(C)10個月
(D)1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9825
統計:A(371),B(2),C(2),D(24),E(0)

用户評論

小馬丁】評論

§82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2條 (推事之代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0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A)6個月(B)9個月(C)10個月(D)1年修改成為30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A)6個月(B)9個月(C)10個月(D)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