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丁】評論
§82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2條 (推事之代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0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A)6個月(B)9個月(C)10個月(D)1年修改成為30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其暫代期間不得逾多久?(A)6個月(B)9個月(C)10個月(D)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