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die Kane】評論
摘自[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http://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處分之種類-職權處分與須協力處分/--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高考、三等)/4c486b08-8a44-4241-bed0-41dde5e0d5b1 )需協力處分:非單憑行政機關即得作成,尚須其他人之協力,可再分為以下兩種:(1) 須人民協力之行政處分:必須先由人民提出申請、或是行政機關作成後尚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作成的行政處分。例如:須相對人提出申請的授益處分、公務員之任命。(2) 須其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須得到其他機關之協力或同意始得作成之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即屬之。例如:財政部請求移民署對未繳稅之人作成禁止出境處分。
【Nicole Li】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13條, 每年應辦理中低收入戶調查,且中低收入戶每年都要以「綜所稅清單」辦理方符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