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的爺爺】評論
釋字第 512 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三九三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ChuMi Je】評論
當時是想到總統和公職人員選罷法,才沒有選C的,總統二級:高等→最高公職人員:地方→高等這不算當事人嗎
【尤加利】評論
D應修正為[訴訟政策目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立法機關不需要衡量下列何者,以決定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A)訴訟案件之種類(B)訴訟案件之性質(C)訴訟當事人之身份(D)訴訟政策修改成為3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立法機關不需要衡量下列何者,以決定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A)訴訟案件之種類(B)訴訟案件之性質(C)訴訟當事人之身份(D)訴訟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