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Yu Chen】評論
2、擬辦方式:(1)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 段 式辦理。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n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3) 以稿代簽 :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Yinghui Lin】評論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