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下列何種公文擬辦方式為「以稿代簽」?
(A)重要人事案件
(B)擬提決策會議討 論案件
(C)例行承轉之案件
(D)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用户評論

Ting-Yu Chen】評論

2、擬辦方式:(1)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 段 式辦理。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n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3) 以稿代簽 :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Yinghui Lin】評論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