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姓謝】評論
第 59 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A)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B)第 54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C)第 57 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
【廖佐諭】評論
用有沒賺錢分 有營利就不行
【NikiLau】評論
買來出租 =擬以著作權人名義在營利,賣給你來搶著作權人生意?當然不可啊!!話說 租dvd片商的人是不是都違法...
【欲淚】評論
電影光碟也有錄音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