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詠銘】評論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 4 條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Yun Jen Huang】評論
很詳細唷~筆記!!
【李小栗】評論
七種家長參與的類型: (整理自上面出處)親職教育(parenting): 指的是舉辦親職教育座談會﹑辦理新生座談會﹑流通教育孩童之資訊﹑以及邀請家長協助解決學生問題等。溝通---分為面對面 與 藉由文件溝通(communicating face-to-face and by documents): 面對面溝通﹐包括家庭訪問﹑親師懇談會﹑電話溝通﹑及其他面對面之溝通﹔藉由文件之溝通﹐包括利用家庭聯絡簿﹑信函﹑成績單﹑通知﹑出版品﹑調查表等非面對面之溝通。擔任義工(volunteering): 由不同種類的義工所構成。例如擔任教室教學義工﹑圖書館義工﹑導護義工﹑校園安全義工﹑遊戲場義工﹑校外教學義工﹑輔導教學義工﹑園藝義工﹑學生社團義工﹑特殊學生義工等﹐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