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ur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第一項第4及第5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投資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五,亦不得超過被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如該境外基金有多種股份類別,則依該境外基金全球基金規模為準)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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