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 Chueh】評論
著作權法 第80條 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D)。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A )。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C)。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唐唐】評論
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破解或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破解或規避防盜拷措施,沒有法律責任 (B)為進行還原工程而規避防盜拷措施沒有法律責任 (C)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性測試而破解防盜拷措施有法律責任 (D)為保護個人資料破解防盜拷措施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