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ny Hu】評論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沿 革:1.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669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5條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128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3.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4110號令修正發布第2~4、8、9、14~17、19、20、28、31條條文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551號令增訂公布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