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lle】評論
104年2月4日更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Betty】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廢)第12條(關懷中心之設立) 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第13條(緊急、短期收容中心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應聘請專業人員辦理觀察、輔導及醫療等事項。第14條(中途學校之設置)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
【黃奕晴】評論
1.避免淪入色情場所:關懷中心2.安置有性交之虞:緊急. 短期收容中心3.安置已從事性交:中途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