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事件,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之辦理事務?
(A)返還擔保金事件
(B)調解程序事件
(C)管收事件
(D)督促程序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6452
統計:A(21),B(28),C(350),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與司事官之職務內容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司法事務官 名詞解釋

a996088】評論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Chan Hom Lin】評論

管收是法官職權參考網站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9567&article_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11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