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狗】評論
行政院已是一級單位,無上級機關,故向行政院申請訴願
【ejru65m4】評論
這訴願的目標是 中央對地方的自治事項作撤銷 對這個撤銷有意見 希望撤銷這個撤銷而中央對地方可以做事法性審查的限制 在於中央對地方行政機關做的自制事項的行政處份 才有這個限制本題的訴願目標是是中央做的行政處分是中央的訴願處理機關行政院 對行政院做得撤銷行政處分做審查根本沒有中央地方的問題 是中央審中央 就單純訴願事件 比較特別的就是訴願受理機關是行政院自己B的選項是處分機關自我審查 而非訴願受理機關審查中央僅能審查地方的適法性問題在這邊是實體審查內容 而非一般程序上的問題
【林宗佑】評論
樓上正解
【越】評論
看完上述摩友們的論述之後,我還是覺得(B)選項有誤(用語方面),(B)選項若從「訴願管轄機關」改成「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那我就毫無異議地認為此選項正確。「受理訴願機關」基本上應等同「訴願管轄機關」(扣除訴願人送錯訴願書等等原因),而多數情形下,「訴願管轄機關」就是「原行政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只是此題的「訴願管轄機關」剛好等同「原行政處分機關」而已(→行政院)。
【張涵硯】評論
釋字第553號爭點:北市府延期選里長決定合法?解釋文: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