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naii5168】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4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王維】評論
(A)原處分機關 -負行為不行為義務(B)該管行政機關 -即時強制(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