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怠金」之說明,何者錯誤?
(A)怠金為一種間接強制之方法
(B)怠金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C)執行機關得因必要,連續處以怠金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2 章之規定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624
統計:A(119),B(2408),C(159),D(292),E(0)

用户評論

【用戶】fipher35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怠金」又稱為「強制金」,依行政執行法第 30條規定,

【用戶】大眼怪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哈哈~淺顯易懂~~謝謝樓上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30 條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第 31 條仍不履行其義務者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得連續處以怠金

【用戶】MettyL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