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不告不理」乃重要基本原則。試問本項原則適用以下何項訴訟機制?(A)告訴 (B)告發(C)自訴(D)再議~解析 :一、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是指「法院」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不得予以判決」之謂,否則即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其「關鍵點」即是在於「案件」( 訴訟 ) 是否「繫屬」於「法院」而言喔 !二、首先,簡單敘述流程: 「偵查」 → 「起訴」;所以,若還在「偵查」階段,則根本不是「訴訟繫屬」。(一)法條依據 :1.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2.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3.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不告不理=法院 公訴 自訴再議是刑事訴訟上,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聲明不服的救濟程序。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