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容老師】評論
心理師法 第二十五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罰: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