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二、曾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三、曾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者。四、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者。五、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逾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期限者。但從事前條規定工作者,不在此限。六、工作專長與原申請許可之工作不符者。七、未持有行為良好證明者。八、未滿十六歲者。九、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且於下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