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因故未能於外籍看護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安排健康檢查者,最多得延長於幾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二、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三、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前項第一款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第二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並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