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其他義務,以下何者不屬於教師的義務?
(A)擔任課輔老師
(B)從事與教學有關的研究與進修
(C)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
(D)輔導或管教學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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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i333】評論

教師法  第 32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