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七、「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 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 於六個月),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of Daily Living,ADLs)持續存有 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 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 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 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 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