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出租人得將出租建築房屋之基地收回之情形?
(A)契約年限屆滿時
(B)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C)出租人收回自用或重新建築時
(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2 年以上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5284
統計:A(30),B(31),C(175),D(37),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C)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103條(出租人收回基地之限制)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