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微珊】評論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關事項。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第 5 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規劃適當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及其他教育安置場所。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三、建置心理評量人員。四、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五、發展鑑定及評量工具。六、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專業知能研習。